武汉一个女的,与男网友各种亲密,没见两次面,接受男方礼物,同意2000块钱抱着睡,开房也是大床房。中途,她多次拒绝男方性要求,最终还是发生了性关系。
就是这么一件事,她当即报警,也去了医院,妇科撕裂伤也有,人也抑郁了。
结果,公安抓了男的,检方暂不同意批捕,说是证据不足。
【1】
关于此事,让人迅速联想到“山西订婚强奸案”。两案有诸多雷同之处,结果却大相径庭。
山西订婚强奸案,男方先过了一半彩礼10万块给了女方,女方回门宴也办了。两人在婚房内发生了关系。结果,没有妇科验伤证据的情况下,男方被法院判强奸罪,一审获刑3年。
两案的相似点有三个:
第一,双方关系都表现亲密,开房或进婚房之前,都是你情我愿。
第二,男方都对女方输出过利益。
第三,发生性关系之后,女方均报警称“被强奸”。
两案也有不同点:
山西订婚强奸案,没看到妇科验伤证据,且女方是在事发当晚才报警,隔了好几个小时。最终,男的被判强奸罪。
武汉酒店案,有明确的妇科撕裂伤,且女方在事发后当即报警。事到如今,检方尚不同意批捕男方。
两起案件,撇开女方的主观动机不谈,单就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而言,“妇科验伤”应是最直接的证据。然而,两地办案逻辑大相径庭,让人十分无语。
【2】
亲密男女之间的“强奸案”,通常避不开“仙人跳”嫌疑。
山西订婚强奸案,女方先拿到了一半彩礼,婚房内告强奸,拿走的彩礼就不提了……如何排除女方不是仙人跳?
武汉酒店案,女方同意开大床房,同意2000抱着睡。进了房间,女方拼命玩手机熬人,男的要是真睡着了,如何排除女方不是仙人跳?
两起案件的女主,都不单纯。她们所谓的“被强奸”均存在铺垫环节,当事实发生后报警,大概率都是金蝉脱壳。所以,发生这种事情,女方一般得不到同情。
咱姑且不谈仙人跳,因为根本没法谈得清楚,现在,只谈“违背妇女意愿”的问题。
我原以为,只要有妇科验伤,就能直接定罪。没想到,我还是幼稚了。
现实中,强奸案,有的时候,说简单好像很简单,就像山西订婚强奸案,说判就判了;有的时候,说难比登天还难,好比武汉酒店案,有了妇科撕裂伤却不能逮捕男方……为什么如此分裂?不知道各位朋友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