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带娃离职离婚获7万补偿 女方全职主妇离婚可以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5-14 来源:好妈妈育儿网 标签: 新闻资讯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位女子离婚后,因全职在家带娃而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获得了7万元的家务补偿。这次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

据悉,女子杨某于2010年和左某结婚,但由于一方无法自然生育,杨某在婚后尝试了三次试管婴儿,最终在2016年成功诞下一子。然而,在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最终导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杨某为了照顾孩子,辞去了工作岗位,全职在家带娃,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经济补偿的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杨某辞去工作岗位是为了照顾孩子,属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务劳动。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7万元的家务经济补偿。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这一判决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杨某离职并非是由于左某,而是基于个人选择。因此,左某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外,家务劳动并非付出成本,因此也不存在补偿的必要性。

无论如何,这起案件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引发了对家务劳动的认识和探讨。人们纷纷开始关注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对于女性在家庭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更加尊重家务劳动,给予女性更多的权利和保护,让家庭更加和谐温暖。
女子为带娃离职离婚获7万补偿 女方全职主妇离婚可以有补偿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杨某与左某结婚后,因一方无法自然生育,杨某尝试了三次试管婴儿,最终在2016年成功诞下一子。如今,由于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杨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家务经济补偿。

对于此事,一些人表示支持。他们认为,作为母亲,杨某有权利全职在家照顾孩子,而且辞职后的杨某也需要医药保健和其他生活费用的支出。因此,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缓解女性在家庭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这一判决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杨某辞职是基于个人选择,而非由于左某,因此左某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另外,家务劳动并非付出成本,不存在补偿的必要性。

从时间和精力上来看,家务劳动需要消耗大量的个人资源,而且一旦开始就难以停止。家务劳动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技能,才能保证生活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尽管家务劳动看似没有付出成本,但实际上它也是有价值的。

不过,在司法界,关于家务劳动是否应该得到补偿的争议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一些人认为,家务劳动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不存在补偿的必要性。其他人则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家务劳动是一项无形的付出,同样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

这种争议背后其实与社会对于家庭角色的认知以及对于女性在家庭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家务劳动往往被视为女性的职责,而工作和经济支持则被视为男性的职责。这种分工方式让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无法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保护。

因此,今天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家务劳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健康、生活质量和情感状态。其次,家务劳动也是一项需要技能和知识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最后,我们应该尊重家务劳动,并给予家务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保护。
女子为带娃离职离婚获7万补偿 女方全职主妇离婚可以有补偿吗

女方全职主妇离婚可以有补偿吗

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对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法律规定,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离婚时,家庭主妇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财产,其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形下的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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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

对方在婚姻中有过错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离婚时受害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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