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 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算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3-06-09 来源:好妈妈育儿网 标签: 新闻资讯

河北保定顺平县18岁男子石某多次与在网上认识的11岁女孩小花(化名)发生性关系, 石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拘后,顺平县检察院以其“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石某被监视居住。2023年3月9日,顺平县检察院决定对石某进行逮捕,4月7日,顺平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近日,记者从小花母亲乔女士处了解到,此案已于5月31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宣判。

检察机关曾以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

乔女士告诉澎湃新闻,2022年12月24日下午,11岁、正上小学6年级的小花说要外出去找同学,“还带着作业”,家人便同意了。可没想到她离家后竟失联了。

“打电话不接,发消息也不回。”乔女士说,眼看傍晚6点多,天已黑了,她担心小花遭到拐骗,赶忙出去寻找小花,并向警方求助。27日下午,家人在离家约20公里的一处出租房里找到了小花。

“当时有4个人,两男两女”。乔女士称,她当时多次追问小花去做了什么,经历了什么,小花未明确回应。直至28日上午,小花告诉母亲,她和其中一名男子石某发生了性关系。

乔女士立刻带小花去报了警,并去医院做了相关检查。

因涉嫌强奸罪,石某于2022年12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乔女士一直关注着此案进展。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顺平县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捕嫌疑人石某。具体理由为:犯罪嫌疑人石某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当日,石某从看守所被释放,转为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则对该案继续侦查。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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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孩出现焦虑抑郁症状,嫌疑人被诉强奸罪

乔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小花在遭受此事后深受打击。寒假开学后,经常出现上课精神不集中、精神状态较差的状况。

乔女士带小花前往医院检查,2023年3月8日,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报告单显示,小花存在焦虑抑郁症状的可能。医生在测评报告中写道:“小花自我评价低,情绪低落,悲观,失望,有时控制不住要哭泣,甚至出现厌世的消极念头,有明显的抑郁体征如失眠早醒,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另外,小花坐立不安,经常显得紧张,担心将临灭顶之灾而出现明显的焦虑体征,如胸闷、气急、心跳快、心慌,浑身发抖,四肢出汗,尿频等。”

一份盖有小花所读小学学校公章的证明显示,小花系该校寄宿学生,平时性格开朗,与老师和同学的关系很好,12月底后才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低落等现象。

2023年3月9日,石某被顺平县检察院决定逮捕。案卷材料显示,也是在3月9日,顺平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以石某涉嫌强奸罪,向顺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顺平县检察院起诉称,经审查查明,2022年12月初,石某通过快手认识小花,后二人在QQ和微信上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2月24日15时左右,小花离家与石某见面,后被石某带到顺平县一家宾馆开房。石某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4、25日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

5月31日,顺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乔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庭审中,石某曾称小花没有抗拒发生性关系,且有自己脱衣服的举动。但小花曾告诉她,自己曾明确拒绝过石某。6月8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石某父亲曾与乔女士联系的号码,未获回应。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算犯法吗

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就是属于犯罪的,一般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和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女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罚,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双方均已超过十四周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 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算犯法吗

强奸罪可以判缓刑吗


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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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是还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对于成年人与其发生关系的都会违反我国的法律条款,从而也会直接按强奸的罪名来进行处罚,未成年人是属于我国的弱视群体,我国应该受护,而不是让了人受到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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